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据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和修改原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