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防雷工程设计应当根据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危害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