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商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商业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侵害商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设收费项目,向商业经营者收取、摊派费用;不得向商业经营者指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