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商业领域行政执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清除违法占路经营活动,依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