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商业领域行政执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清除违法占路经营活动,依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