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促进商业发展,坚持发挥市场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结合,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促进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