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九条已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