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立法计划,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国家和省立法情况以及代表议案、建议等进行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