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开发区应当根据苏州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加强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创造适合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良好环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