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六章 劳动人事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各类专业人才在受聘期间成绩显著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各类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优先迁入开发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