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并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