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开发区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投资者进区投资,兴办各种所有制、各种经营方式的企业事业单位,重点支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开发区鼓励、支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规划的外商投资企业。

开发区鼓励、支持发展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第三产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