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及产业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