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质量的内部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人员,对林木种子进行质量检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