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九条有效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林权证。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印制。禁止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