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非法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