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和中医人员第十九条有效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的专业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中医执业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