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中医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医疗仪器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特色专科建设,发挥中医诊疗技术的优势,提高综合医疗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