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对下列项目的考评或者鉴定的组织,成员中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一)中医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评审)和成果评奖;(二)中医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考评;(三)中医医疗、教育和科研机构的评审;(四)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五)其他与中医相关项目的考评或者鉴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