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医经费的管理。中医事业费和中医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