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辖区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