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