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