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