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