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