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