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对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厅)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