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厅)存档。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