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保障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信息产业、教育、人事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软件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推动软件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增加对软件人才培养的投入,重点加强技术骨干和项目管理人才等中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