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办法,简化认定程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