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协调机构,协调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在具备发展软件产业条件的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促进本地区软件产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