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服务活动或者兼职创办软件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