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周围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