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风景区内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超出批准的规划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符合批准文件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