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风景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原景物景象景点等景观风景无关的工程设施。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的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