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对象受本条例保护:(一)昆曲传统场上艺术;(二)昆曲传统表演技艺;(三)与昆曲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四)与昆曲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五)与昆曲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