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对象受本条例保护:

(一)昆曲传统场上艺术;

(二)昆曲传统表演技艺;

(三)与昆曲相关的传统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

(四)与昆曲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

(五)与昆曲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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