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