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Chapter 2 伤害事故的预防Article 6Amende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