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