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