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