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