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移植树龄十年以上林木或者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木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移植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移植的林木或者移植林木所得,并处移植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