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