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