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拒不插播、增播重大或者突发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