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设计、施工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