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