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预警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和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协议,准确、及时传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气象预报节目。前款规定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收益的,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