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托幼机构、学校,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